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3刑更2号罪犯王伟杰。现在江苏省彭城监狱服刑。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2013)洪刑初字第06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伟杰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追缴赃款人民币35000元,责令退赔人民币265000元,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因王伟杰在社区矫正期间多次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5日作出(2017)苏1324刑更1号刑事裁定,决定对王伟杰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该犯于2017年3月22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彭城监狱于2019年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9年2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9年3月5日至2019年3月9日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彭城监狱认为,罪犯王伟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王伟杰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伟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11月、2018年4月、2018年10月获得表扬三次。另查明,该犯已退赔人民币265000元,赃款35000元已追缴,罚金50000元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退缴赃款的证明材料、财产刑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王伟杰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经查该犯能积极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在减刑时应予从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伟杰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19年6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伯亚
审判员 胡晓文
审判员 陆连东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梓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