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吉0622行初3号原告于翁,现住靖宇县靖宇镇。委托代理人崔莉君,靖宇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靖宇县公安局,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法定代表人朱大成,局长。委托代理人杨焕军,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委托代理人叶广建,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第三人张智超,住靖宇镇。第三人张大芳,住靖宇县靖宇镇。本院在审理于翁诉被告靖宇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一案中,于翁以与对方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林春江
审 判 员 赵长柏
人民陪审员 索森颖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卢 枫—2—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