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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622行初3号

于翁与靖宇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19-03-30
所属地区
吉林省靖宇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其他(公安)
当事人
于翁;靖宇县公安局;张智超;张大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吉0622行初3号原告于翁,现住靖宇县靖宇镇。委托代理人崔莉君,靖宇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靖宇县公安局,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法定代表人朱大成,局长。委托代理人杨焕军,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委托代理人叶广建,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第三人张智超,住靖宇镇。第三人张大芳,住靖宇县靖宇镇。本院在审理于翁诉被告靖宇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一案中,于翁以与对方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林春江

审 判 员  赵长柏

人民陪审员  索森颖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卢 枫—2—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