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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602执25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金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某;金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湘0602执25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7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执行人金某某,女,196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金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作出(2015)楼民康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某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18年11月28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张某送达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8年12月6日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公告送达给被执行人,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和2019年2月22日两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无银行存款、股权投资、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证券等,被执行人金某某名下号牌为湘F093**的小汽车下落不明,无法执行。于2018年12月21日向岳阳市国土资源档案馆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被执行人名下预售许可证号为商预字(2002)第006号的房屋因无权证号,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同意查封,权证号为039818的房屋已有抵押,有查封,并于2018年12月24日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冻结期限为二年,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查询了被执行人保险情况,已冻结被执行人的收益类保险。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3月5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将对被执行人金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19年3月22日将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3月2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62193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362193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 勇

审 判 员  彭靖仪

代理

审判员  李 勇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宇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