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691民初500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建集团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引江路11号。
法定代表人:鲍玉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泽源、陈亚兰,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
申请人: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源特种建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都市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苑立东,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建集团公司与被申请人三源特种建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江建集团公司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三源特种建材公司16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何国云以其所有的位于襄阳市高新区长虹北路民发天地15幢1单元7层2室[房权证号:鄂(2018)襄阳市不动产权第0006258号,建筑面积:161.4㎡)]的房屋为上述保全措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建集团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同时,为保证担保财产的有效性,对担保财产也应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何国云所有的位于襄阳市高新区长虹北路民发天地15幢1单元7层2室[房权证号:鄂(2018)襄阳市不动产权第0006258号,建筑面积:161.4㎡)]的房屋。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逾期申请复议的,本院不予审查。
审判员 苏 俊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文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