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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782执1008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孙铭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19-03-25
所属地区
山东省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孙铭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782执100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住所地:诸城市兴华东路**。

负责人:张雁冰,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言祥,男,1973年9月17日生,汉族,该行职工,住诸城市。

被执行人:孙铭源,男,1985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孙铭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孙铭源已死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撤回对被执行人孙铭源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7)鲁0782民初61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志军

审判员  王树明

审判员  何兆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郑淑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