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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022民初133号

宋雯与吕新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安徽省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宋雯;吕新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皖1022民初133号

原告:宋雯,女,1970年8月15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祁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升剑,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新桂,男,198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

原告宋雯与被告吕新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雯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磊,被告吕新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宋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吕新桂立即归还借款本金70900元及利息(利息以年利率12%自2019年2月4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吕新桂赔偿误工费12000元;3.诉讼费由吕新桂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2年认识,后吕新桂向原告借款,截止至起诉日,吕新桂尚欠借款本金70900至今未归还,另因借款问题,吕新桂同意赔偿原告误工费12000元且未给付。吕新桂辩称:对借款基本事实及利息无异议,但已归还15200元;误工费认可4000元。经本院审理查明认定如下事实:本案基本事实经庭审中双方核对一致,双方借款本金余额为65300元,利率为月利率1%,利息计算期限自2018年7月3日开始计算。

本院认为,吕新桂向宋雯借款未还,应当承担返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的合同义务。双方对借款本金余额、利率无异议,本院对宋雯的相应主张予以支持。关于误工费,宋雯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佐证,鉴于吕新桂认可其中4000元,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吕新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宋雯借款本金65300元并支付利息(以653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3日起,按照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吕新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宋雯误工费4000元;

三、驳回原告宋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6元,由被告吕新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交纳案件受理费,否则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申请执行的期间是二年。

审判员  吴楠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