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92民初239号
原告:蒋海燕,女,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被告:武汉九派鑫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十五冶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李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华,湖北谦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曼君,湖北谦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蒋海燕诉被告武汉九派鑫谷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
原告蒋海燕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海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海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2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蒋海燕负担。
审判员 吴边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孟涛
书记员孟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