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支 付 令 (2019)湘0981民督27号 申请人刘凤娇,女,1969年1月19日出生。 被申请人黄月娥,女,1951年10月1日出生。 被申请人赵炳星,男,1949年7月10日出生。 申请人刘凤娇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被申请人黄月娥、赵炳星于2015年5月19日向申请人借款170000元,口头约定年底归还。可到期后,被申请人仅支付了申请人刘凤娇4500元,之后,申请人刘凤娇多次催要未果。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黄月娥、赵炳星立即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165500元。申请人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凤娇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黄月娥、赵炳星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刘凤娇借款本金1655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1203元,由被申请人黄月娥、赵炳星承担。 被申请人黄月娥、赵炳星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何明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李冰冰 代理
书记员 饶世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