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刑更345号 罪犯张雨双,曾用名,张小飞、龙云飞,男,198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辽宁省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作出(2009)淄刑二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雨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2009年3月26日起至2024年3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09年12月22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3年11月15日、2015年11月6日、2016年12月26日分别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9年2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式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张雨双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雨双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五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张雨双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雨双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雨双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09年3月26日起至2020年12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希宝
审 判 员 郭红利
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徐立平
书 记 员 刘 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