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民初3489号
申请人:某某银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负责人:罗某某,总经理。
被
申请人:谭某,男,汉族。申请人某某银行与被申请人谭某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人某某银行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谭某的银行存款63064.61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某某银行以自有财产为此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某某银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谭某的银行存款63064.61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案申请费651元,由某某银行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潘雪晴
人民陪审员 张兰英
人民陪审员 熊慧玲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 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