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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02民初3489号

某某银行与谭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某某银行;谭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民初3489号

申请人:某某银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负责人:罗某某,总经理。

被

申请人:谭某,男,汉族。申请人某某银行与被申请人谭某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人某某银行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谭某的银行存款63064.61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某某银行以自有财产为此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某某银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谭某的银行存款63064.61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案申请费651元,由某某银行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潘雪晴

人民陪审员  张兰英

人民陪审员  熊慧玲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 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