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3刑终178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常某某,男,1979年4月20日出生于怀远县,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怀远县。2018年9月28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怀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怀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怀远县看守所。怀远县人民法院审理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常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2018)皖0321刑初74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常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常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常某某在二审期间,要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常某某撤回上诉。怀远县人民法院(2018)皖0321刑初74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唐传佳
审判员 饶 钢
审判员 秦 玉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杜广居
书记员陆敏婕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