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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4行终54号

赵孝运、商丘市梁园区房地产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19-03-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二审
案由
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
当事人
赵孝运;商丘市梁园区房地产管理局;赵付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豫14行终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孝运,男,195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委托代理人姜国栋,商丘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梁园区房地产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402005842274M,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果园路**。法定代表人王振宇,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朱伟,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陈杰,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赵付印,男,196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委托代理人李彬,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孝运因诉被上诉人商丘市梁园区房地产管理局行政协议一案,不服柘城县人民法院(2018)豫1424行初3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孝运以先解决民事争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和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孝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和上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系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孝运撤回起诉和上诉;撤销柘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1424行初32号行政判决书。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赵孝运负担。

审判长  彭灵侠

审判员  何 彬

审判员  宋 冲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明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