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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204执151号

韩松丹与吉林市北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韩松丹;吉林市北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吉0204执151号

申请执行人:韩松丹,女,1961年11月14日出生,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执行人:吉林市北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解放大路**楼。

法定代表人:张琦,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松丹与被执行人曲吉林市北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9年3月22日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于2019年12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4,562.00元,和解履行期限较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第三条规定的和解长期履行案件可以终结执行的规定精神,因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本案终结执行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吉0204执1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柏森

审 判 员  赵学智

审 判 员  韩晓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陈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