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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1125民初1114号

王风明与徐章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湖北省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风明;徐章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125民初1114号

原告:王风明,男,197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凡,湖北众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0910102286,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徐章海,男,197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原告王风明与被告徐章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原告王风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王风明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余慧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蔡成亮

书记员胡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