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125民初1114号
原告:王风明,男,197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凡,湖北众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0910102286,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徐章海,男,197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原告王风明与被告徐章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原告王风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王风明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余慧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蔡成亮
书记员胡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