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2019内0423民初1039号
原告:马某,男,1983年6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现住内蒙古赤峰市。
被告:那某1,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现住内蒙古赤峰市。
被告:嘎某,男,1971年8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现住内蒙古赤峰市。
被告:宝某,男,1977年11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现住内蒙古赤峰市。
被告:那某2,男,1970年12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现住内蒙古赤峰市。
被告:那某3,男,年龄不祥,现住内蒙古赤峰市。
被告:额某,男,年龄不祥,现住内蒙古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嘎某、宝某、那某2、那某1、那某3、额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30.19元,由原告马某承担。 审 判 员 王立国
二0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聂贵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