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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423民初1039号

马某与那某1、嘎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21-01-2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某;那某1;嘎某;宝某;那某2;那某3;额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民事裁定书2019内0423民初1039号

原告:马某,男,1983年6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现住内蒙古赤峰市。

被告:那某1,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现住内蒙古赤峰市。

被告:嘎某,男,1971年8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现住内蒙古赤峰市。

被告:宝某,男,1977年11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现住内蒙古赤峰市。

被告:那某2,男,1970年12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现住内蒙古赤峰市。

被告:那某3,男,年龄不祥,现住内蒙古赤峰市。

被告:额某,男,年龄不祥,现住内蒙古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嘎某、宝某、那某2、那某1、那某3、额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30.19元,由原告马某承担。                      审 判 员     王立国    

二0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聂贵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