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粤1302执6215号
申请执行人:吴耿朗,男,汉族,1983年9月20日出生,住址:惠州市惠城区。
被执行人:惠州市瀚盛置业有限公司,住址:惠州市仲恺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邹旭林。
被执行人:张海涛,男,汉族,1971年10月19日出生,住址:惠州市惠城区。
被执行人:谭力,女,汉族,1972年11月17日出生,住址:惠州市惠城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吴耿朗与被执行人惠州市翰盛置业有限公司、张海涛、谭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302民初90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惠州市翰盛置业有限公司、张海涛、谭力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人惠州市翰盛置业有限公司、张海涛、谭力收到法律文书后主动履行完毕(2016)粤1302民初908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执行费28967元已由被执行人张海涛全额缴纳。申请执行人吴耿朗确认已收到本案全部执行款并同意本院结案。至此,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1302民初9087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