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粤1302执6215号

吴耿朗、惠州市瀚盛置业有限公司、张海涛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21-04-01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耿朗;惠州市瀚盛置业有限公司;张海涛;谭力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粤1302执6215号

申请执行人:吴耿朗,男,汉族,1983年9月20日出生,住址:惠州市惠城区。

被执行人:惠州市瀚盛置业有限公司,住址:惠州市仲恺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邹旭林。

被执行人:张海涛,男,汉族,1971年10月19日出生,住址:惠州市惠城区。

被执行人:谭力,女,汉族,1972年11月17日出生,住址:惠州市惠城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吴耿朗与被执行人惠州市翰盛置业有限公司、张海涛、谭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302民初90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惠州市翰盛置业有限公司、张海涛、谭力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人惠州市翰盛置业有限公司、张海涛、谭力收到法律文书后主动履行完毕(2016)粤1302民初908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执行费28967元已由被执行人张海涛全额缴纳。申请执行人吴耿朗确认已收到本案全部执行款并同意本院结案。至此,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1302民初9087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