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03刑更677号

李建平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李建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刑更677号 罪犯李建平,男,1984年6月9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高密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于

二○一三年八月一日作出(2013)诸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建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元。刑期自2012年9月5日起至2023年9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3年9月2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5年8月31日、2017年6月29日分别被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七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9年3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李建平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建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五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李建平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建平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建平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9月5日起至2021年8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希宝

审 判 员  胡文伟

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毕作珍

书 记 员  罗丝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