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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6执恢372号

张凤琴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19-03-25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马桂萍;张凤琴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6执恢372号

申请执行人:马桂萍,女,195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丰贸综合贸易公司退休员工。

被执行人:张凤琴,女,1958年6月4日出生,汉族,北京厨房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丰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桂萍与被执行人张凤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7)京0106民初285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

一、被告张凤琴分期偿还原告马桂萍借款本金239000元及利息,于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五日前偿还30000元及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起到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已偿还利息1220元),于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前偿还40000元及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起到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于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前偿还40000元及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起到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于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五日前偿还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起到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于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前偿还79000元及利息(以79000元为基数,自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起到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

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三、案件受理费1221元,由被告张凤琴负担(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8)京0106执6844号执行案件中已经向被执行人张凤琴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本院分别于2019年2月2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张凤琴名下的财产信息。张凤琴名下共计22个开户账户,冻结了其中1个开户银行的账户存款。经查,被执行人张凤琴名下无互联网银行存款,无证券,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产等财产信息。3、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对被执行人张凤琴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向被执行人张凤琴送达了限制消费令。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因申请执行人申请已对被执行人张凤琴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5、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张凤琴在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无登记信息。6、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7、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9年3月5日当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9)京0106执恢37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赵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刘靖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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