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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204民初1384号

郑继连与郑士利、段华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郑继连;郑士利;段华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204民初1384号

原告:郑继连,女,197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泉区。

被告:郑士利,男,196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告:段华亭,男,195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原告郑继连与被告郑士利、段华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

原告郑继连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继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继连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继连负担。

审 判 长  胡学亮

人民陪审员  刘春雨

人民陪审员  刘建挺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付德全

书 记 员  刘慧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