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204民初1384号
原告:郑继连,女,197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泉区。
被告:郑士利,男,196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告:段华亭,男,195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原告郑继连与被告郑士利、段华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
原告郑继连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继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继连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继连负担。
审 判 长 胡学亮
人民陪审员 刘春雨
人民陪审员 刘建挺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付德全
书 记 员 刘慧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