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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13民辖终22号

湖北新楚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典钢钢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19-03-25
所属地区
湖北省随州市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当事人
湖北新楚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典钢钢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3民辖终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新楚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烈山大道明珠广场北端。

法定代表人:刘先明,副董事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典钢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委会建设路**9C。

法定代表人:栗运仁,总经理。

上诉人湖北新楚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典钢钢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8)鄂1303民初4350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湖北新楚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其公司认为本案标的额较大,涉及商业秘密,且本案作为票据纠纷,案涉当事人较多,案情复杂,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应由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典钢钢材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票据追索权纠纷,案涉标的1035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属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案件受理范围;至于审理中查明的案情事实是否涉及商业秘密、当事人人数是否众多、案情是否复杂,不属于确定一审民事案件管辖法院的法定事由。湖北新楚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詹君健

审判员  汪 莉

审判员  熊 飞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庞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