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03民初3599号
原告:杨军,男,197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萍,福建邦平联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瀚卓路桥景观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莲滨里**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37881287T。
法定代表人:谢志群,负责人。 原告杨军与被告厦门瀚卓路桥景观艺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日立案。杨军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杨军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军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军负担。
审 判 员 戴卫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邵尔 逸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