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1523执恢40号

焦连波、张延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焦连波;张延峰;焦凤英;曲金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523执恢40号

申请执行人:焦连波,男性,1968年3月5日出生,住茌平县。

被执行人:张延峰,男性,1974年1月31日出生,住茌平县。

被执行人:焦凤英,女性,1969年5月10日出生,住茌平县。

被执行人:曲金海,男性,1953年2月16日出生,住茌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焦连波与被执行人张延峰、焦凤英、曲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进入恢复执行程序后,冻结被执行人曲金海工资账户,此案需长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鲁1523执恢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树安执行员  周 民执行员  张公锋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闫晨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