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523执恢40号
申请执行人:焦连波,男性,1968年3月5日出生,住茌平县。
被执行人:张延峰,男性,1974年1月31日出生,住茌平县。
被执行人:焦凤英,女性,1969年5月10日出生,住茌平县。
被执行人:曲金海,男性,1953年2月16日出生,住茌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焦连波与被执行人张延峰、焦凤英、曲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进入恢复执行程序后,冻结被执行人曲金海工资账户,此案需长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鲁1523执恢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树安执行员 周 民执行员 张公锋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闫晨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