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2财保533号
申请人:李志勇,男,汉族,1983年7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临颍县。
被
申请人:郑州元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北路**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邹学文,职务总经理。申请人李志勇起诉被申请人郑州元发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志勇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郑州元发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960.28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志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郑州元发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960.28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鞠 忠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吕益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