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刑更426号 罪犯于国动,男,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项城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 本院于二Ο一三年七月一日作出(2013)淄刑一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于国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2年10月9日起至2032年10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3年8月28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6年4月25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9年2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于国动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于国动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五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于国动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于国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于国动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2年10月9日起至2031年7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红利
审 判 员 王欣欣
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毕作珍
书 记 员 刘 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