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705民初814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区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中心路****-2。
负责人:周伟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北钊、李旻,均为广东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新会区宏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镇振兴三路**v>
法定代表人:赵社芳。
第三人: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路**>
法定代表人:郑任发。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区分公司与被告江门市新会区宏信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区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区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谭学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李开羚
书记员陈思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