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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3执199号之一

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姜念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姜念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执1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创远路**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344414629C。

法定代表人:刘蘭奇,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徐阿祥,女,1965年3月7日出生,汉族,系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职工,现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代理人:孙帅帅,男,1987年6月9日出生,汉族,系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职工,现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

被执行人:姜念喜,男,198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 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姜念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湛江仲裁委员会(2018)湛仲字第C049597号裁决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魏玉赅

审判员  王秀琴

审判员  李爱学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司玉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