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13民初80号
原告:张鹏,男,197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
原告:杨桂芳,女,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二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严,重庆盛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坤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渝南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659287674。
法定代表人:李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超,男,197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重庆坤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鹏、杨桂芳与被告重庆坤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鹏、杨桂芳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鹏、杨桂芳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鹏、杨桂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鹏、杨桂芳负担。
审判员 向 勇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鲁青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