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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5财保17号

唐小清、文建华其他其他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21-06-25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当事人
唐小清;文建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5财保17号

申请人:唐小清,女,198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

申请人:文建华,男,197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申请人唐小清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文建华价值1120000元的财产,并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保函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经本院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文建华所有的价值1120000元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陆鹏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一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