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1民辖7号原告杨秀荣、原告杨秀清、原告杨世忠、原告杨丽君诉被告杨世清继承纠纷一案。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异地审理更利于当事人服判息诉,从程序上杜绝徇私舞弊和权力滥用的发生。本案由赛罕区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管辖。
审 判 长 王任武
审 判 员 马学英
审 判 员 赵春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俊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