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506执1641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尔宝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甫澄中路。
法定代表人:魏绪丰。
被执行人:苏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苏虹东路。
法定代表人:MYUNGWOUKKIM。
被执行人:苏州三星电子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界浦路。
法定代表人:HONGBINLEE。申请执行人苏州尔宝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苏州三星电子家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7)苏0506民初450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苏州三星电子家电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苏州三星电子家电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79025.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建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 臻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苏0506执1641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尔宝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甫澄中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魏绪丰。
被执行人:苏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苏虹东路501号。
法定代表人:MYUNGWOUKKIM。
被执行人:苏州三星电子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界浦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HONGBINLEE。申请执行人苏州尔宝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苏州三星电子家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7)苏0506民初450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苏州三星电子家电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苏州三星电子家电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79025.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陈建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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