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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13民初1317号

青岛美域物业有限公司与苟旭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21-03-15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青岛美域物业有限公司;苟旭训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213民初1317号

原告:青岛美域物业有限公司,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街道盛苑社区居委会南5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065096402H。

法定代表人:万初峰,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亚妮,山东元鼎(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苟旭训,男,196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美域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苟旭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美域物业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本案应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青岛美域物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志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刘洪伟

书记员方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