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9001执2346号之十二

田要志、侯红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19-03-25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田要志;侯红燕;黄振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9001执2346号之十二

申请执行人:田要志,男,195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偃师市。

被执行人:侯红燕,女,195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文昌中路华新**。

被执行人:黄振营,男,195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文昌中路华新**。关于田要志与侯红燕、黄振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05月1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侯红燕在中国银行25×××9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03元,现因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侯红燕在中国银行25×××9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3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 攀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茂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