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204执1244号
申请执行人:冯馨苑,女,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执行人:汇众睿创科技(大连)有限公司,住大连市中山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辽0204民初6807号,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汇众睿创科技(大连)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3.8855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如需再次续封,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南庆鑫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君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