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482财保7号
申请人:陈某,男,,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住湖南省常宁市。
申请人:吴某,女,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住湖南省常宁市。
申请人:谢某,男,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住湖南省常宁市。
被
申请人:谭某,男,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住湖南省常宁市。
被
申请人:宁某,女,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住湖南省常宁市。
被
申请人:湖南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
法定代表人:谭某。
被
申请人:长沙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
法定代表人:谭某。 申请人陈某、吴某、谢某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等的财产。并以户主为陈某的位于常宁市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某、吴某、谢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谭某、宁某、湖南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长沙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等的财产; 二、查封户主为陈某的位于常宁市房屋。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陈某、吴某、谢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刘仁云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刘江玲 代理
书记员 唐小红 校对责任人 刘仁云 打印责任人 唐小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