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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802执179号

周新艳、周国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19-03-30
所属地区
湖南省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新艳;周国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802执179号

申请执行人:周新艳,女,1976年2月8日出生,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

被执行人:周国辉,男,1962年4月17日出生,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新艳与被执行人周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周国辉涉及多个执行案件,可合并处理,且处置被执行人周国辉资产需要时间,申请执行人周新艳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并申请参与被执行人周国辉处置资产的分配;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可依法终结本案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获全部清偿,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湘0802执1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易 悦

审判员 漆辉伏

审判员 吴新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覃曦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