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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687执1211号

尚余佳、山东明联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尚余佳;山东明联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687执1211号

申请执行人:尚余佳,男,1986年8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

被执行人:山东明联置业有限公司,地址海阳市凤城旅游度假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尚余佳与被执行人山东明联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通过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 2.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于2018年11月11日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地产登记信息,均无有效信息。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分别于2019年2月1日通过电话联系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包希晨

审判员  叶春蓬

审判员  辛洪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杜 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