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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3刑更432号

岳新海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岳新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刑更432号 罪犯岳新海,男,196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小学肄业文化,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 本院于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作出(2014)淄刑一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岳新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3年10月10日起至2023年10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4年8月28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6年5月23日被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9年2月27日 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岳新海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岳新海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五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岳新海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岳新海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岳新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10月10日起至2022年8月9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希宝

审 判 员  郭红利

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毕作珍

书 记 员  刘 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