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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732执恢466号

李兴森、杨西华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江西省兴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兴森;杨西华;杨金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赣0732执恢466号

申请执行人:李兴森,男,1949年6月13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兴国县。

被执行人:杨西华,男,1960年6月18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兴国县。

被执行人:杨金明,男,1986年12月17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兴国县。本院在执行李兴森与杨西华、杨金明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兴民二初字第531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追加第三人杨金明为被执行人,我院已作出(2018)赣0732执异18号执行裁定书驳回申请执行人李兴森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赣0732执恢46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辛 樱

审判员 许卫平

审判员 范国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海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