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赣0732执恢466号
申请执行人:李兴森,男,1949年6月13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兴国县。
被执行人:杨西华,男,1960年6月18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兴国县。
被执行人:杨金明,男,1986年12月17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兴国县。本院在执行李兴森与杨西华、杨金明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兴民二初字第531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追加第三人杨金明为被执行人,我院已作出(2018)赣0732执异18号执行裁定书驳回申请执行人李兴森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赣0732执恢46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辛 樱
审判员 许卫平
审判员 范国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海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