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吉0722刑初66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左胜,男,196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长岭县人,无文化,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27日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检捕刑诉[2019]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左胜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艳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左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份,被告人李左胜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前进乡龙王村土地,挖掘后作为鱼塘使用。经鉴定,被严重毁坏基本农田面积为14160.63平方米(21.24亩)。案发后,被告人李左胜按照国土部门的要求,其已经将挖掘的土地回填平整,被占用的耕可以恢复耕种。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左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及前科劣迹证明、破案经过、情况说明、调查报告、土地规划说明书、耕地破坏情况鉴定委托书、收据、证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破坏土地略图,证人隋成龙、朱立强证言,被告人李左胜的供述与辩解、松原市国土资源局耕地破坏程度鉴定书、鉴定报告,现场勘测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左胜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严重破坏,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左胜在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部门调查,被告人李左胜平时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监管环境较好,建议纳入社区矫正。根据被告人李左胜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左胜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尹万新
人民陪审员 甘晓亮
人民陪审员 王力洋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