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8民初23号
原告:苏梦,女,1973年2月1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门快乐天娱乐会所,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葡萄园大道隧道出口。经营者:沙登祥。
原告苏梦与被告荆门快乐天娱乐会所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苏梦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苏梦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梦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苏梦负担。
审判长 杨红艳
审判员 罗艳红
审判员 董菁菁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思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