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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8民初23号

苏梦与荆门快乐天娱乐会所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苏梦;荆门快乐天娱乐会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8民初23号

原告:苏梦,女,1973年2月1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门快乐天娱乐会所,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葡萄园大道隧道出口。经营者:沙登祥。

原告苏梦与被告荆门快乐天娱乐会所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苏梦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苏梦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梦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苏梦负担。

审判长  杨红艳

审判员  罗艳红

审判员  董菁菁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思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