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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108民初499号

段连明与太原瑞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闫永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21-06-03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段连明;太原瑞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闫永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08民初499号

原告:段连明,男,196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娄烦县村民,住山西省娄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艳军,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天亮,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瑞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兴华街丽日小区7号楼6单元501号。

法定代表人:周岩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婉瑛,山西见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阳,山西见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永军,男,198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文水县村民,住山西省文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剑,男,山西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段连明与被告太原锐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闫永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

原告董立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元,由原告段连明负担。

审判员 康永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韩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