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0191执641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梁艳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19-03-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梁艳丽;王振同;张松峰;舞钢市科达电器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91执6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民生银行大厦。负责人王毅,行长。被执行人梁艳丽,女,汉族,1972年10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钢市,。被执行人王振同,男,汉族,1966年1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钢市,。被执行人张松峰,男,汉族,1966年6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平县,。被执行人舞钢市科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舞钢市湖滨大道中段秀甲中原**楼门面房。法定代表人梁艳丽。关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执行舞钢市科达电器有限公司、张松峰、王振同、梁艳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作出(2018)豫0191民初4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舞钢市科达电器有限公司、张松峰、王振同、梁艳丽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已向被执行人舞钢市科达电器有限公司、张松峰、王振同、梁艳丽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失信决定书;3、本院分别于2019年1月22日、2019年3月21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车辆、房产信息进行了调查,因余额太少,流动性较强未进行扣划,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4、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启动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进行传唤,现场调查;5、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并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执行状况及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对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综上所述,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该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支付尚未实现的债权偿还贷款本金790000元,罚息388986.83元(暂计算至2018年9月5日),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8年11月16日),支付律师费76891元,案件受理费23369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524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作出(2018)豫0191民初4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可依职权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翔

代理

审判员  李旭辉

代理

审判员  柴红旺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绍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