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2民初5833号
原告:重庆宇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双龙湖街道一碗水前街******1-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50077787Y。
法定代表人:陈忠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中鱼,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张高翔,性别不详,出生年月日不详,民族不详,住重庆市渝**。 原告重庆宇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高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
原告重庆宇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宇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宇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晓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明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