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0106执1642号之一 移送部门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曲政,男,1982年4月2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及居住地长春市朝阳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吉0106刑初139号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按(2018)吉0106刑初139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向执行机构移送执行如下事项:
一、责令被告人曲政给付罚金20,000.00元;
二、责令被告人曲政退赔被害人孙文平300.00元;被害人时颖560.00元;被害人孟祥艳17,634.0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曲政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曲政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已冻结,因余额较少,暂不扣划;无车辆,无证券等登记信息。 3、本院通过传统查询手续对被执行人曲政名下的房产、土地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土地、房产登记信息。 4、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曲政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曲政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孙晓博
审判员 陶春志
审判员 杜玉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 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