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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302执518号

傅晓玲申执自贡恒博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自贡恒博医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9)川0302执518号自贡恒博医院:你/你单位与傅晓玲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自贡市自流井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自井劳人仲案[2019]99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傅晓玲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1)履行自贡市自流井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自井劳人仲案[2019]99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2)负担申请执行费50.00元。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南湖支行户名: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账号:23033043291********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联系人:李辛玉联系电话:0813-470****本院地址:自贡市自流井区西林街165号邮编:643000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