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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802财保20号

陈某与林某、吴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21-09-02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陈某;林某;吴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802财保20号

申请人:陈某,住平凉市。

被

申请人:林某,住平凉市。

被

申请人:吴某,浙江省瑞安市马屿镇梅屿霞岙村村民,住平凉市。系林某妻子。申请人陈某因与被申请人林某、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林某、吴某共同所有的位于平凉市××区面房一间依法予以查封。同时,申请人陈某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平凉市××区房屋一套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某的申请及所提供的财产保全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1、对被申请人林某、吴某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平凉市××区面房一间予以查封。2、对申请人陈某所有的位于平凉市××区房屋一套予以查封。冻结、查封期限为一年,自实际冻结、查封日起算。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以隐匿、转移、变卖、抵债等形式处置。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陈某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本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杨晓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受晓霞

书 记 员 姚 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