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682执41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城支行,住凤城市凤凰城管理区翰墨街**。
负责人:严贵旭,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孙日明,男,1965年5月4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凤城市爱阳,住凤城市爱阳镇顾家村**
被执行人:张禄艳,女,1968年3月29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凤城市爱阳,住凤城市爱阳镇顾家村**
被执行人:白玺龙,男,1967年3月1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凤城市爱阳,住凤城市爱阳镇顾家村**
被执行人:关玉萍,女,1967年6月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凤城市爱阳,住凤城市爱阳镇顾家村**
被执行人:聂立明,男,196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凤城市爱阳,住凤城市爱阳镇顾家村**
被执行人:周凤芹,女,1970年8月16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凤城市爱阳,住凤城市爱阳镇顾家村**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孙日明、张禄艳、白玺龙、关玉萍、聂立明、周凤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作出的(2017)辽0682民初157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孙日明、张禄艳、白玺龙、关玉萍、聂立明、周凤芹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孙日明、张禄艳、白玺龙、关玉萍、聂立明、周凤芹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孙日明、张禄艳、白玺龙、关玉萍、聂立明、周凤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同时申请执行人申请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冷雪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