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湘0903刑初8号公诉机关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丰强,男,1978年8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小学文化,益阳市众旺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公交车司机,住益阳市赫山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益阳市看守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赫检公刑诉〔20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丰强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若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丰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1月2日7时20分许,被告人李丰强驾驶车牌号为湘H×××**的益阳众旺公交公司31路公交车,在益阳市顺德城附近的沙河村路口倒车时,撞倒车后的行人龙某1和,随后驾车朝前行驶过程中碾压龙某1和,致龙某1和当场死亡。事发后,李丰强拨打了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并在案发现场等待交警。经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认定,李丰强对本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为支持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到案经过说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证人曹某、龙某2的证言,被告人李丰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行车记录视频等证据。该院认为,被告人李丰强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丰强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丰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且当庭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丰强系益阳市众旺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雇佣的公交车司机。2018年11月2日7时20分许,李丰强驾驶车牌号为湘H×××**的大型普通客车沿益阳市高新区关山路往益宁城际干道方向行驶,途经沙河村路段时,因前方路段有货车卸货致路面堵塞,李丰强遂驾驶车辆向后倒车。在倒车过程中,该车将龙某1和撞倒,并碾压龙某1和多处身体部位,致龙某1和头颈部碎裂,当场死亡。事发后,李丰强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22”报警电话,在案发现场等候交警,并向交警如实交代了事故经过。经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认定,李丰强对本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丰强、益阳市众旺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与被害人龙某1和的近亲属达成了调解协议,李丰强向被害人龙某1和的近亲属赔偿了38000元,被害人龙某1和的近亲属对李丰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提交,且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湘H×××**的大型普通客车行车记录视频证明:2018年11月2日7时20分许,李丰强驾驶车牌号为湘H×××**的大型普通客车沿益阳市高新区关山路往益宁城际干道方向行驶,途经沙河村路段时,因前方路段有货车卸货致路面堵塞,李丰强遂驾驶车辆向后倒车。在倒车过程中,该车将龙某1和撞倒,并碾压龙某1和多处身体部位,致龙某1和头颈部碎裂。2.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益阳市高新区关山路沙河村路口;事故现场停靠一辆车牌号为湘H×××**的大型普通客车,该车尾部路面有一具男性尸体,尸体头颈部缺失,周围伴有大面积血迹;事故现场留有汽车轮胎状血迹二条,一条长1180厘米,一条长2506厘米。3.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被告人李丰强的户籍信息资料、被害人龙某1和的户籍信息资料证明:车牌号为湘H×××**的大型普通客车的所有人为益阳市众旺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李丰强的基本身份及驾照信息;被害人龙某1和的基本身份信息。4.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赫公物鉴(法病)字〔2018〕206号鉴定意见:证明被害人龙某1和颈部、胸腹部、肢体所受伤表现为钝器伤特征,其死亡原因为头颈部遭碾压致死。5.常德市常价司法鉴定所常常价司鉴所〔2018〕交鉴字86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车牌号为湘H×××**的大型普通客车的受检部件未检见与事故相关的技术故障。6.证人曹某的证言证明:2018年11月2日7时20分许,她驾车经过益阳市高新区沙河安置小区门前路段时,看见对向车道的辅道上有一辆公交车在倒车,本村村民龙某1和在该车车尾的三四十米处往前行走。不久之后,她回到家中,丈夫给她打电话,说龙某1和被一辆公交车碾压致死。7.到案经过说明证明:2018年11月2日上午,被告人李丰强驾驶大型普通客车在益阳市高新区关山路沙河村路段倒车时,造成龙某1和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发后,李丰强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22”报警电话。交警到达现场后,李丰强如实交代了事故经过,并配合交警勘查现场、调查取证。8.调解笔录、收条、谅解书证明:2019年3月6日,被害人龙某1和的近亲属与益阳市众旺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及被告人李丰强达成了调解协议,李丰强向被害人龙某1和的近亲属赔偿了38000元,被害人龙某1和的近亲属对李丰强予以谅解。9.被告人李丰强的供述与辩解证明:他是众旺公交公司的司机,驾驶车牌号为湘H×××**的公共汽车。2018年11月2日7时许,他带上儿子驾驶公交车前往益阳市高新区顺德城31路公交车总站发车,车辆行驶至顺德城路段时,前面有一辆大货车停在路中间卸货挡住了他的行车路线。他便倒车,车辆行驶了10多米后,他发现路面上有血印,便停车让儿子下车查看情况,儿子下车查看后说车子下面有一个人,他将车往前行驶1米后停车,他下车发现这人的头部不见了,便立马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22”报警电话。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丰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丰强在交通肇事后,拨打“120”急救电话,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丰强向被害人的近亲属赔偿了部分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丰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丰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立平
人民陪审员 樊 宇
人民陪审员 曾栾宸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刘菁
书记员高楚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