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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3民终814号

洛阳市明炬燃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叶小芬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21-04-23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洛阳市明炬燃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叶小芬;洛阳安卓娅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民终8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市明炬燃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市府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0679229XB(1-1)。

法定代表人:韩继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阚世宏、杜海杰,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叶小芬,男,汉族,1974年11月9日生,住江西省瑞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辉,洛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河南成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第三人:洛阳安卓娅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王城大道交汇处**商务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3052267107X(1-1)。

法定代表人:毛雪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阳,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洛阳市明炬燃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明炬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叶小芬、原审第三人洛阳安卓娅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卓娅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2018)豫0326民初3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2018)豫0326民初319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洛阳市明炬燃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吴爱国

审判员  邢玉玲

审判员  索如意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吕国卿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内部函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上诉人洛阳市明炬燃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明炬公司)与被上诉人叶小芬、原审第三人洛阳安卓娅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卓娅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我院审理后认为基本事实不清,程序不当,决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你院重审。望重审时注意:1、叶小芬与明炬公司之间为何种法律关系?叶小芬与张世平之间为何种法律关系?如按你院一审所认定的张千春承包了明炬公司的管道燃气及其他工程,张千春又以“宣城市安捷燃气管道安装有限公司”名义将工程转包给张世平,张世平招募叶小芬到工地干活之事实;叶小芬与张世平存在雇佣关系,与明炬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与第三人安卓娅公司未建立劳动关系。你院判令明炬公司直接向叶小芬支付劳动报酬法律依据是什么?依照劳社部发(2004)22号《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明炬公司如应承担责任,承担的也是连带责任,而非直接支付责任。2、叶小芬被拖欠的工资数额应如何认定?你院以仲裁庭调查张世平笔录中张世平认可的每月工资12000元认定叶小芬被拖欠工资数额为36000元依据是否充分?本案是否应向叶小芬行使必要释明权告知其是否追加张世平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抑或即使叶小芬不追加张世平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人民法院是否也应依职权追加张世平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便查明案件事实并确定责任承担。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