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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5执5号

关于李学军与王长龙、广州鑫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9)粤0115执5号终结本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21-03-30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学军;王长龙;广州鑫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15执5号

申请执行人:李学军,男,1976年11月27日出生,土族,住贵州省石阡县。

被执行人:王长龙,男,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阳县。

被执行人:广州鑫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珠电路4号505房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F3KM1A。

法定代表人:王长龙。 关于李学军与王长龙、广州鑫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115民初1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王长龙、广州鑫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应履行向申请人李学军支付尚欠工程款×××元及利息(从2018年4月1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双倍的标准计付利息)的义务。本案执行费由广州鑫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王长龙共同承担。因王长龙、广州鑫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经权利人李学军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长龙、广州鑫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证券等相关财产登记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到广州鑫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注册地址进行调查以及委托被执行人王长龙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王长龙、广州鑫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消极履行的行为依法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王长龙、广州鑫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措施没有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8)粤0115民初1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内容。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措施没有提出异议。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115执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涛

审判员 郑伟军

审判员 卓剑锋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黄美棋

书记员郑明 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